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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最佳员工”辞职公司不给获奖轿车最终败诉

作者:小陈    发布时间:2010-04-11 伯纳汇才网 招聘 求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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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南京一公司员工在公司评比活动中被评为“最佳员工”,公司按照评比规定奖励给他一辆富康轿车。一年后,这名员工从公司辞职,但公司却告诉他车辆所有权归公司,让他把轿车交还给公司。昨日下午,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,这名员工终获轿车。

陈向东是一名年轻的工程师,2000年10月30日,陈向东与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负责公司的工程项目。2000年底,公司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争创评比活动,按照规定,公司级先进员工中的研发人员、营销人员、工程人员三个系列的第一名均可获得小汽车一辆。2001年 2月5日,评比活动有了结果,陈向东被授予“最佳员工”称号,在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,陈向东以工程系列第一名身份获得一辆富康轿车。公司领导向3名获奖人员颁发了轿车钥匙。几天后公司自办的《国电南自报》,作了“三辆沙滩黄色披红挂彩的神龙富康轿车,载着它们的新主人,驶向南京的大街小巷,把国电南自的情怀一路洒下……”的专题报道。

由于当时公司并没有对轿车奖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作出明确规定,得到车子后,陈向东自掏腰包申领了机动车牌照,支付了养路费、保险费等费用,共计花去了近2.1万元,车子也登记在公司名下,但该辆汽车一直由陈向东使用。

2002年5月,陈向东向单位申请解除劳动合同,经双方协商,于同年6月30日正式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。但在富康轿车的归属问题上,双方产生了不同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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